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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开展公益法律讲座,分析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风险
来源: | 作者:law-1004801 | 发布时间: 2022-10-18 | 298 次浏览 | 分享到:

10月14日,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为宁波中俄人文科技合作创新中心入驻企业开展以《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为主题的公益性法律咨询活动,会议由中俄人文科技合作创新中心副总经理宋松主持。

本次活动是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受宁波中俄人文科技合作创新中心邀请,第四次为中心入驻企业开展公益性法律咨询活动。

       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竞业限制间题有明确规定。

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商业价值和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专利: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从法律事实角度出发,根据可能会出现的风险点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企业代表们认真聆听提问并记录重点。在答疑环节,企业代表们积极提问,丁浙明律师及其常法中心团队就《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中的风险作出了建议,参会企业代表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今后将继续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从细节处、法律的角度科学地做好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工作。